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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将废铝灰确定为危险废物!10人落网…… 偷倒危废非法污染环境 罚赔361万 !

发布:陕西泰鑫有色金属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浏览:1233 时间:2021/10/27 13:20:29 << 返回

据生态环境部最新通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正式落地,自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其附件内容据SMM研究发现,与此前意见征求稿内容并无太大出入有关铝相危废定义如下:

图片其新增豁免条款为“铝灰渣及二次铝灰利用过程可不按危险废铝管理”。对于其影响笔者此前已有总结,主要在于一是因拥有危废处理资质的铝灰处理产能不足,且危废跨省运输难度加大使得局部地区处理产能不足问题将更为严重,导致铝灰处理成本上升;二是铝灰的储存、以及处理企业资质问题带来的相关风险加。



案件回顾

2020年7月26日,三水公安部门接到举报,在南山镇有人倾倒危险废物垃圾。经前期侦查,三水公安部门抽调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专案组花费大量精力对沿路监控录像进行排查梳理,通过技术手段先后排查出李某伟等嫌疑人,随即专案组分组进行抓捕。截至2020年9月29日,专案组分别在佛山市、清远市先后抓获涉嫌污染环境罪的李某伟等10名犯罪嫌疑人。

经审理查明,在2020年6月至7月期间,10名被告人分别通过转卖、雇佣等形式,在位于三水区南山镇的北江水泥二厂厂内及佛山农业科学研究所东面一空地上共同倾倒铝灰、印染泥等废物。经鉴定、称重,倾倒的铝灰、印染泥均为危险废物,重量合计为349.6吨,并已对土壤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产生相应的应急处置费用、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和事务性费用共430万余元。

三水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伟等10人结伙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环境侵权赔偿责任。三水法院根据10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李某伟等10名被告人有期徒刑5年至9个月不等,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至5000元不等;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伟等10人赔偿环境损害应急处置费、环境污染损害生态环境损害费、环境污染损害事务性费共361万余元,并要求10名被告人在佛山市级以上(含市级)报纸就其污染环境行为向社会公众刊登致歉声明。

据了解,该案由三水区副区长、公安分局长刘晓平担任侦查破案专案组组长,三水法院院长李桂红担任审判长,三水检察院检察长张浩辉出庭支持诉讼。“三长”亲自参与此案,彰显三水公、检、法政法单位筑牢司法屏障、保护生态环境的决心,也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的有力例证。

三水区委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接下来,三水区将强化各政法单位工作合力,切实发挥职能作用严厉打击各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用法治力量守护三水的绿水青山。

由三水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一起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致环境污染案件在三水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三水法院、检察院“两长”同庭履行职责。


根据三水检察院指控,2020年6月至7月期间,龙某多次通过他人获取工厂装运处理铝灰的需求信息,在明知对铝灰处理需要专业资质的情况下,为获取更多利润,将铝灰低价转卖给没有专业资质的下家处理。下家接收到处理信息后,分别于2020年7月10日、7月11日、7月25日将九车共约272吨的铝灰转卖给黄某荣处理。

随后,黄某荣又层层转卖给唐某文、李某伟处理。李某伟联系梁某志找地方倾倒,并招募蔡某志等货车司机运送上述铝灰。梁某志伙同罗某亮、莫某滔、何某锋将蔡某志等货车司机带到三水区南山镇原某水泥二厂,并安排魏某顺驾驶叉车卸车,将上述九车铝灰中的七车共重约216.8吨倾倒在厂内。

7月25日晚至26日凌晨,梁某志、罗某亮、莫某滔、何某锋准备继续在该厂内倾倒蔡某志等人运送的55.26吨铝灰时被发现,几人随即离开并运回铝灰。梁某志、罗某亮、莫某滔、何某锋于7月26日晚至27日凌晨将蔡某志运送的32.8吨铝灰倾倒在南山镇佛山农业科学研究所东面一空地上,由魏某顺卸车。李某伟并于同年7月1日、7月11日另行安排其他共四车铝灰、印染泥交梁某志、罗某亮、莫某滔、何某锋一并在原某水泥二厂倾倒,由魏某顺等人卸车。


群众发现被倾倒的铝灰、印染泥后报案,区生态环境分局对铝灰、印染泥进行了检测并及时清理。经鉴定,倾倒的铝灰、印染泥均为危险废物。三水检察院认为该案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向三水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赔偿应急处置费用、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事务性费用430万余元。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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